六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审计外聘协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记娱乐app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审计局发布时间:2013-08-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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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投201370

 

各县、区审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市投资审计局、直属分局:

现将《政府投资审计外聘协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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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审计外聘协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149号令)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者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并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协审人员”)。

第三条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协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对从事初审业务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从事复审业务的协审机构资质等级要求为甲级。

(三)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来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或处罚,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计业务;

(四)有资质的相对固定人员组成协审团队,在六安市审计局专门从事协审工作,且造价师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条  受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协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或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四)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五条  六安市审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面向全国择优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要求的协审机构,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协审机构备选库,定期进行轮换。

第六条  进入备选库的协审机构,应向六安市审计局提供3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并提供本人相关信息,以便审计机关日常监管。异地协审人员在六安工作期间食宿费自理,接受审计机关对协审人员的日常监督。

第七条  六安市审计局对进入备选库的协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实施审计业务。

第八条  受委托审计的协审机构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审计业务必须在六安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并严格遵循《审计法》、《建筑法》、《国家审计准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按要求进行审计调查,编写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撰写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协审人员应在市投资审计局指导下做好审计档案归档立卷工作。

第九条  受委托的协审机构不得将承担的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否则六安市审计局有权中止与其签订的协议,并追究相应的责任。未经审计机关批准,协审机构不得中途撤换审计人员。特殊审计项目,如安装、装饰、古建、雕塑等需另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的,由协审机构提名,经六安市审计局批准后参与审计, 所需费用由协审机构负责支付。

第十条  协审机构对协审人员的执业行为负法律责任。协审机构和协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遵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从事投资审计工作。对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审计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存在争议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审计局书面报告,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保密制度。受委托的协审机构及协审人员应当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 密和审计工作秘 密,因泄露秘 密而造成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质量保证金制度。受委托的协审机构在签订委托审计协议时,应当向市审计局一次性缴纳10万元的审计业务质量保证金。聘用期内没有审计质量问题或违反审计有关规定的,聘期满后全额退还。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协审机构承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必须在审计机关的监督下使用审计资料,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如确需建设单位增补其他资料的,必须由六安市审计局工作人员向建设单位调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协审人员应在六安市投资审计局安排下进行工程现场查验、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等。审核人员在与施工单位核对前,应及时向六安市审计局提交书面初审结果和初审报告,初审报告中需反映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质量复审制度。加强对协审机构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审理,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报告。

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结果经审理后,审计机关将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六安市审计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发现单个审计项目审核误差率超过3%(含),有权拒付审计费用,其中,误差率在3%4%之间的,扣质量保证金10000元;误差率4%5%(含)之间的,扣质量保证金20000元;误差率超过5%的,扣除质量保证金50000元。保证金不足扣罚的,将从审计机关应支付的协审报务费中抵扣。出现三次误差率超过5%的质量责任,即解除合作协议,不予退还质量保证金。复审机构的复审结果经抽查,发现误差的,按照上述标准处罚。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协审机构向六安市审计局提交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要真实、合法、规范、准确、全面,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避重就轻。审核报告内容除了反映工程造价审核结果外,还应当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等。

第十八条  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应安排协审人员常驻项目施工现场,并按要求实施审计。市投资审计局要对跟踪审计人员实施考勤记录,作为支付审计费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协审人员应定期提交跟踪审计日志和阶段性跟踪审计情况报告。六安市投资审计局应加强对跟踪审计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查看协审机构是否按跟踪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安排的协审人员是否符合项目审计要求;是否真实反映情况和问题;针对问题是否提出了审计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九条  审计费用的支付。费用结算以正式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准,对出现的质量责任应扣除的审计费用按项目予以抵扣,费用支付时,审计项目档案应归档;结算时间以六安市审计局与市财政结算批次作为与各协审机构结算时间;费用结算标准由审计机关与协审机构在业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协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安市审计局将清退实施该项目审计的协审机构并扣减审计质量保证金,被清退的协审机构两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政府投资审计相关业务: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三)审计结果误差3次超过5%的;

(四)将受委托审核的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回避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协审机构在参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工作纪律,若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等违规行为,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取消其在市本级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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