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审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有效)-和记娱乐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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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六安市审计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审计局
2018年11月8日
六安市审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审计机关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责,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六政〔2018〕45号)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审计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重要讲话为统领,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审计工作职责是依照《审计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省审计厅的工作安排,坚持深入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局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专项任务。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局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求真务实,严守纪律,勤勉 廉洁。
第六条 局领导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分管领导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局领导参加市委、市政府、省审计厅重要会议后要及时通报会议精神。有关会议文件应送相关领导传阅后,交相关科室办理。
第七条 各科室局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局全面工作。各科室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八条 审计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必须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各方面意见、建议。
对具有探索性创新性的重要改革方案、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或者社会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等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相关科室应提前做好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局提交市政府、市委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或经专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各科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以及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政务公开
第十条 深化政务公开,强化审计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实现公开常态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局机关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审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实时公开。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第十二条 建立政策解读机制,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明晰政策内涵,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回应机制,对收集到的舆情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 发挥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新闻发布、微博、微信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各科室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审计监督权力。
第十六条 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符合审计工作实际。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与其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七条 提请局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综合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程序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查,并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十九条 局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规定和市政府、上级机关和《市审计局机关文书处理制度》等的相关公文处理规定。
第二十条 拟制公文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内容简洁,文字精练。原则上,局机关公文通过oa办公系统流转,减少纸质文件。
第二十一条 重要文件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发;一般性文件,分管领导在签发前要报经主要领导同意。领导签发后的文稿,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统一发送。公文正式发送前,拟稿人应对文稿清样进行校对,严防差错发生。经核对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二十二条 所有来文均由办公室收发人员统一收件拆封,分类登记,并由办公室主任签出拟办意见,分送有关领导阅示或送有关科室阅处。急件和急办事项随到随签,及时报有关领导批办。分管领导外出,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由其他领导或经办同志阅处。
第二十三条 文件传阅只能直传,不得横传,不得从中扣留。涉密公文必须单独传阅,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二十四条 对已办结的文件,各科室局要及时清退,在工作中形成的需要整理归档的材料,在次年二月底前要全部移交给办公室,办公室在次年四月对上一年度所有文件材料根据相关规定统一整理归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局党组会议: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重大决策、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研究决定全市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重要问题;研究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问题;研究决定局内机构变动、人事任免、干部奖惩等事项。局党组会议每月召开1次,遇重要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研究有关问题需相关人员参加的,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请相关人员参加并发表意见。根据学习需要适时召开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局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总审计师参加;纪检组长根据规定参加会议;其他处级领导干部根据需要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研究决定相关议题时,综合法规科等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措施;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研究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局内重大事项;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通报阶段性重要工作情况等。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局务会议: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各科室局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重要指示精神;通报有关情况;研究部署日常工作等。局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局业务会:会议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总审计师)主持,局领导、综合法规科、办公室、审理科、有业务议题的科室局负责人、审计组成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审理业务报告,研究审计业务中重要事项,传达上级重要业务要求,研究相关业务工作。局业务会由综合法规科、审理科负责收集业务会议题,提出申请,适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全体干部会议:会议由局长或受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局领导、副县级干部、机关事业单位(含聘用人员)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审计工作情况,部署有关审计工作任务。全体干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十条 局党组会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体干部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
分管局领导因故请假不能参加相关会议,其分管范围内的议题一般不列入该次会议研究。急需研究的,其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介绍议题情况、分管意见后,方可列入议题进行会议研究,会议主持人应将其意见告知其他与会人员,议定后应将研究结果及时告知该分管领导。
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分别由党组书记、局长签发。会议的组织、秘书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党组设专职秘书,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秘书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类会议在召开前由办公室负责通知每位参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事先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书面请假;擅自不参加会议的,视同旷工处理。
全体干部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置为振动状态。不经主持会议的领导同意,不得提前离开会场。
凡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
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到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在未允许公开前,不得向外透露。会议研究形成的决定、决议、文件、通知等需要公开的,不涉及保密的事项应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在局机关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党建qq群等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八章 效能制度
第三十三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保密纪律、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六安市审计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定》的规定。实行岗位告示制度,各科室根据人员状况设置岗位告示牌,人员离岗时,及时调整岗位告示牌中人员去向。 严格请销假手续,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
第三十五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管理相对人到办事时,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马上就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予以办理;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应找哪个部门,给予必要帮助。
第九章 廉政勤政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原则,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十七条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加强沟通交流,保持与市直相关部门的常态化联系,切实推进政务公开、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第四十条 局领导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第四十一条 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