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审计局2017年专项资金分配标准-和记娱乐app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审计局发布时间:2017-08-25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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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六安市城市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六安市委组织部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民政局

                           2015年5月5日

六安市城市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城市社区服务群众工作水平,根据《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建设认真落实社区工作经费的通知》(组通字〔2014〕6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指市、县(区)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服务群众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列入市、县(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专项经费由社区负责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社区服务类,包括满足社区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公益民生设施维修,居民文体活动设施建设等服务类项目。  

  (二)社区活动类,包括社区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文化活动、文体娱乐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以及社区各类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活动、传统节庆活动等项目。  

  (三)社区管理类,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项目,开展社区民主管理、社区环境治理以及治安防控、矛盾化解等项目。  

  (四)社区党建类,包括社区党员服务团队建设、党员教育培训、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社区党建文化建设等项目。  

  (五)社区开展服务群众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和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六条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支出;  

  (二)偿还借(贷)款;  

  (三)社区自身办公条件及办公场所建设。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由社区通过民主管理方式确定项目和分配标准,并在社区张榜公示。每年3月10前将项目上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审核汇总后,在3月20日前上报县(区)组织、财政、民政部门。3月底前,各县区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向市级组织、财政、民政部门申报市级年度社区服务群众经费,经审核后,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市级项目资金。县区财政部门也要及时将县级配套资金拨付到位。

        第八条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由街道(乡镇)实行专账核算。

   第九条服务群众项目内容和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社区财务公开范围,按季在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社区居民群众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每年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组织、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市级相关部门。

  市级组织部门和财政、民政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了解服务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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